Last Updated on 2019-09-06
每當完成一件創作時,設計師可能會擔心創作不小心侵權或被侵權,而提到創作的保護經常讓人聯想到「著作權」。「著作權需要註冊嗎?」「又有分哪些著作類型呢?」一連串的問題常常讓設計師一個頭兩個大。
接下來我們將透過這篇文章,讓各位設計師對著作權有基本的了解!
▲ 創作在什麼情況下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條件一:著作已經完成時
這個條件很重要!創作必須在徹底完成的情況下,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還在腦中構思的不算喔。
條件二:著作是人類文藝性精神創作的成果
創作想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前提是此創作必須是由設計師投入心力、花費時間創作出來的,而且必須屬於語言、音樂、美術、圖形、視聽等文藝類型的創作。
例如:用軟體製作影音動畫,從架構故事、設定角色、劇情安排到運用特殊手法來呈現故事,在這過程中軟體只是輔助的工具,而動畫才屬於人類精神創作的成果,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相反的,如果是用軟體直接翻譯的文章、測速照相機拍攝的照片,這些單純操作機械所產生的結果,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條件三: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
著作權法要求的原創性,不用達到前無古人的地步,只要能跟前人的創作有可區別之處,並能表現出創作者的個性即可。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創作性」。
原始性:是指沒有抄襲別人,完全由著作人獨立完成的原始創作。因此,即便有兩樣創作相似度極高,只要是由設計師獨立完成, 而不是重製他人的著作,都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創作性:是指有一定內涵的創作,且創意要足以表現設計師的個性或獨特性。若是商品的原創性不足、難以識別出設計師的個性或創作的獨特性,例如:禮物盒使用一般市售的紅色蕾絲緞帶,繫上常見的蝴蝶結,這樣的包裝設計未必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為了尊重不同創作者的美感差異,有所謂的「美學不歧視原則」,也就是不得將對著作的主觀評價(如:美或醜)列入考量。不管是大師作品還是兒童塗鴉,只要有最低程度的創意,都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條件四:著作必須透過表達而外顯
在大部分的國家,著作權法並不保護創作背後的思想、觀念或操作方法,受保護的是已經客觀化的表達本身,也就是創作的結果必須是可被其他人的感官接收、得知的,這樣的要求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也有明文規定,被稱為「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
舉例來說:圖案為公雞貼春聯動作的原創貼紙,受保護的是設計師呈現圖案、貼紙的方式,並不是貼紙背後要表達雞被擬人化、雞也會過春節的概念。
*創作是否符合上面的四個條件,須由司法機關依照不同個案的情況分析,做出不同的判斷結果。
▲ 著作權的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是指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創作,雖然各個國家規定略有不同,但原則上會排除實用性的物品。在入門的階段,我們先不探討怎麼區別是文藝還是實用,希望設計師能率先了解自己的創作屬於哪個著作類型。
以下讓我們用一則小故事來說明相關的著作吧~
設計師 Bimba 沒日沒夜地在工作室構思、繪製縫紉機的設計草圖,並以自製零件組裝一台外殼為流線型的縫紉機。完成後,他上街購買製作手繪圍巾的布料,用顏料畫上自己設計且有美感的「大麥町馬」圖像,並為這項商品命名為「Bim 馬圍巾」。為了在 Pinkoi 上架銷售,他為商品拍攝了一組商品照,還創作了一首詩放在銷售文案中。”
這則故事涉及了多個著作類型,以下讓我們一一釐清!
一、美術著作 -「大麥町馬」圖像
美術著作除了以美感為特徵,同時也要能表現出設計師的思想與感情,常見的類型有:繪畫、版畫、漫畫、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等。例如:故事中 Bimba 設計具有美感的「大麥町馬」圖像就是美術著作的一種。
二、圖形著作 – 縫紉機的設計草圖
圖形著作的特色在於:製作它的目的不是強調藝術價值,而是用來表現特定事物。相較於美術著作重視美感,圖形著作偏向應用或技術面向的圖形,常見的類型有:地圖、圖表、工程設計圖等。例如:Bimba 繪製縫紉機外觀的設計草圖,就屬於圖形著作的一種。
三、攝影著作 – 拍攝商品照
設計師也常使用照片或其他攝影方式來呈現創作,若影像是帶有思想和感情的就會成為攝影著作。法院在認定是否為攝影著作時,時常會從作品的主題性、攝影對象的選擇、構圖、拍攝角度、光影、景深等因素來考量,若影像是帶有思想與感情的創作結果,即具有原創性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Bimba 在拍攝「Bim 馬圍巾」商品照時,將圍巾掛在農場的木欄上,以馬為背景,希望呈現出景深的效果,就屬於攝影著作的一種。
*使用他人的商品照進行去背,在利用電腦調整的過程中,若只是單純變更大小、長度,這通常不會被認為是改作,而是對原有攝影著作的「重製」,進而構成侵權。不過當然還是會依個案情況不同,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四、語文著作 – 創作一首詩
語文著作可以分為語言及文字,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與演講等,若是以數位檔案或錄音檔的形式存在,也屬於語文著作,並不會因為儲存媒介的改變而被歸類為電腦程式著作或其他著作類型。例如:Bimba 創作的詩,雖然是放在商品敘述中(數位形式),但仍然屬於語言著作。
最後也提醒設計師,著作權法還有一些明確規定不被保護的內容,例如:人名、短詞、通用的符號、公式、表格、月曆,或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
✎ 延伸小知識:衍生著作
把衍生著作另外提出來說明是有原因的,前面提到的四種著作類型都是由設計師從無到有創作而成。但衍生著作不一樣,它是利用已經存在的著作進一步創作的結果,例如:翻譯、改寫等(下面統稱「改作」),不過若是在原本著作上添加足夠的創意,也能以獨立的著作來保護。
不過設計師對原著作進行改作,若是沒有獲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不只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這個「衍生著作」也不一定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喔!
目前這個問題在台灣有正、反不同的看法,台灣並沒有像美國有明確規定「未經合法授權的衍生著作無法享有著作權」。不過 Pinkoi 站在平台的立場,我們仍強烈提醒設計師:在沒有獲得原著作權人授權改作前,縱使改作的創意程度足以成為衍生著作,仍會面臨高度的侵權、涉訟風險。所以提醒設計師進行「二次創作」、「致敬」等改作行為且有商業使用時,必須三思!
▲ 著作權需要註冊登記嗎?
對著作權有基本的了解後,設計師們是否開始納悶:「著作權是不是需要到法院登記、註冊呢?」以下為設計師做簡單的整理:
✔ 著作權無需註冊,創作當下就享有權利
著作權在多數國家都採取「創作保護主義」,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註冊。例如:設計師手繪明信片一張,在完成的那一刻,無需做任何動作,就算沒有對外發表,也會自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外國著作在台灣亦受保障
台灣在 2001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定,其中的「互惠原則」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會員國國民的著作。例如:美國畫家的創作不會因為在台灣販售就不受美術著作的保障。
看完這篇文章後,是不是對著作權有基本的認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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